第二百十四章 灭族之计-《三国之襄武大帝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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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“诺。”

    田丰想了一想,突然问道:“知道‘乞诉’么?”

    “乞诉”,就是要求复审,类似后世的上诉。如果犯人不服县官的判决,就可以“乞诉”。选入隐元武卫的都是精锐,必须上过随军学堂,所以小丙对相关的法律知道一些,答道:“知道。”

    “那又是否知道‘乞诉’分为几种么?”

    小丙答道:“分为两种。一种普通案件,由罪人本人‘乞诉’。一种是死罪案件,罪人本人不能‘乞诉’,但是可以由其父、母、兄、姊、弟、夫、妻、子代为‘乞诉’。”

    “那又是否知道‘乞诉’的流程?”

    “知道。”

    “说来听听。”

    “受理‘乞诉’的依然是原审县官或县中长吏,不过县官与县长吏只能‘听’,不能审理。他们在‘听’完后,需要将相关的法律文书全部移交到州郡中,由府君指派郡吏复审。”

    “说得没错。那你们又是否知道凡是‘乞诉’的案件,在‘复审’后,还需要移送州府和旁郡会审?”

    “知道。”

    田丰不再询问有关“乞诉”的内容,而是改为考校似的问刘和:“将军!如果此案到最后,渔阳田氏提出‘乞诉’,以致惊动州府、乃至惊动旁郡,该怎么办?”——如果到了这个地步,那就真的是“惊天大案”了。

    刘和看了田丰一眼,笑了起来说道:“渔阳田氏压根就不会有上诉的机会!”

    “噢?不会有机会?律法可是规定:罪人上诉,不审,黥为城旦舂!县君和县中长吏明知律法,断然不会知法犯法。渔阳田氏如果上诉,县中肯定是不会隐瞒下来,而必定是要审的……将军却为什么认为渔阳田氏没有上诉的机会?”

    刘和复笑道:“田公,庶务文案我虽不如你,不是对所有的律法都很熟悉,但在太学我也是读过《汉律》的。律法固然规定了死罪罪人的亲属有为罪人‘乞诉’的权力,可是同时却也规定了如果为罪人‘乞诉’的人不到十岁,则‘勿听’。”

    田丰满意点头说道:“正是。依律:‘年未盈十岁为乞诉,勿听’。小丙,这一句可是关键之关键。你回去后,记得也要把这句话告诉牵君和简君。”

    小丙明白了刘和的意思,神色凝重起来,凛然应道:“诺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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