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54章 雁门条约-《一脚油门到三国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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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秦翼和南匈奴达成的条约,共分八项内容:

    第一,双方停战,南匈奴依旧为汉室臣属,朝廷封去卑为南匈奴单于。

    第二,朝廷负责在太原郡设置南匈奴王庭,去卑保留五百人的王庭卫队。

    第三,南匈奴内迁八万部众至并州,由并州官府安置,并保证这八万人今后的生活来源。内迁部众中,十五岁至三十五岁的丁壮不少于四成,此项在三年内达成。所内迁的南匈奴部民,由并州和官府南匈奴王庭共同管理。如果内迁的部众今后生活困顿,朝廷应根据他们的意愿,允许其返归关外。

    第四,并州外迁三万汉人,其中十五岁至三十五岁丁壮不少于四成。朝廷在关外设置南匈奴都督府,管理关外的南匈奴部民和外迁的汉人。都督府的官员,匈奴人和汉人各占一半。外迁的汉人,应教授南匈奴部民耕种之术。此项在两年内达成。

    第五,朝廷对待汉人和匈奴人一视同仁。无论是关外的南匈奴部民,还是内迁的南匈奴部民,都应像汉人百姓一样,承担赋税和兵役、劳役;若关外匈奴人遭遇生产灾害,朝廷应给予赈济。南匈奴部民有权利进关内求学,可以出仕为官。朝廷保护南匈奴部民免受其他势力侵害。

    第六,开放边市,除违禁物品外,其余物资皆自由交易。朝廷在边市设置市易司,负责对边市的管理,维持治安,收取赋税。市易司官员由匈奴人和汉人各占一半。但市易司主官由汉人担任。朝廷无正当理由,不可贸然关闭边市。

    第七,南匈奴各部除保留自卫力量外,未经朝廷许可,不得擅自扩充军队。各部自卫力量,应纳入并州官府及其派驻关外的官员统一管理。遇有战事时,并州刺史府拥有对南匈奴部民的指挥权。

    第八,大汉并州刺史府拥有对本条约的最终解释权。

    这份协议,对南匈奴来说,是一份不平等条约。不平等的地方重点体现在第二条和第七条。将南匈奴王庭设在太原郡,实际上就是把去卑给软禁了。而并州刺史府拥有对南匈奴部民的指挥权,又等于剥夺了南匈奴的兵权。

    但是,南匈奴早就内附朝廷了,从法理上来说,这两项条款一点也不过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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